软件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考试工作有章可循,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精神,《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促进学生深入学习、培养创新精神、创新思维,提高教学质量起推动作用;严肃考纪考风,对树立良好校风学风、提高培养人才素质,都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了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凡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 第五条 凡考查课程的期末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期的前一周内进行。 课程的考核成绩要结合平时测验、作业完成质量和实验等教学环节综合评定。 第二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六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除主干基础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外,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基本要求确定考试方式,经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或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进行,也可以笔试、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查课程还可以采用测验、课堂讨论、写调查报告、专题报告、课程论文等方式。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中注明。 第七条 试卷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命题,命题要涵盖学期课程主要内容,符合教学基本要求,要对学生学习及学校培养人才有重要指导作用,保证命题质量。既防止超纲偏难,又要防止降低要求偏浅偏松。命题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应能了解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能力。试卷不仅要有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占60%)。而且要有综合应用知识方面的内容(约占30%),还要有一定深度、难度(占10%)。 第八条 试卷分量应适当:平时测验的考时为1—1.5小时,课程结束期末考试的考时一般为2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试卷难题要适中,要能区分学生的不同水平。 第九条 凡有两班以上(含两班)开设同一课程,基本内容和要求相同,不论是否同一教师讲授,都必须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卷。 第十条 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应准备两份难度、广度相当的试卷(A、B卷)及标准答案,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装袋密封,于开考前七天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任选一份作期末考试卷;另一份作补考试卷。教师应于考试后三天内及时统计好补考(含缓考)试卷份数,报教务处印制。 教务处不接收A、B卷不全或不符合考试要求的试卷。 第十一条 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命题教师应认真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试卷草稿应妥善保管或及时销毁,试卷由专人负责印刷和保管,任何泄密、暗示都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为避免一次考试定成绩的弊端,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性质具体要求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平时成绩的考核主要根据该门课程的期中考核、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提问、作业、实验、听课出勤率等具体情况确定,至少应占总成绩的20%—3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方案,交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评分成绩按百分制。 第十四条 试卷要及时评阅,评分时要公正、客观、合理,不徇私情,不随意加分、扣分,不弄虚作假,不记‘人情分’。考后三天内,任课教师必须把成绩单一式两份、试卷及试卷分析送交教务处。 第十五条 认证课程考核纳入ATA考试计划,实行教、考分离,使用ATA考题、ATA阅卷。正考不过可以补考,认证课程成绩ATA统考40%、期末40%、平时20%。 第四章 补考、缓考 第十六条 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补考不及格,一律办理重修,按课程学分交纳重修费(每学分交50元)。 第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特殊情况,如急病住院,需要校医院诊断单、院长签字,可办理缓考。在下学期的补考时间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仍按五级或百分制记分,缓考不及格,不准再补考,必须办理重修。 第五章 考场纪律 第十八条 考生资格: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 2)凡课程缺课时数达总课时1/3以上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 3)缺交作业达1/3者,不能参加考试; 4)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者,不能参加考试; 5)平时测验作弊者,不得参加考试。 6)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把不准参加期末考试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并告知所在班级辅导员。 第六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九条 考生至发卷时仍不按指定位置入座,不出示考试证件或不按规定将书籍笔记等有关资料、器材放在指定地点者,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不按规定将书籍笔记等有关资料、器材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2)不按指定位置入座,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件时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擅自借取文具者; 5)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6)交卷后仍滞留考场内或在考场附近喧哗者。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偷看、抄袭别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给别人偷看、抄袭者; 2)夹带、传递或交换试卷、书籍、资料、笔记、纸条等者;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强行把邻座同学的试卷取走,试卷被强行拿走的同学知情不报者; 5)闭卷考试过程中,桌内或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6)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7)考试中相互交谈,且不听提醒与批评者。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批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学生有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退学处分。 第二十四条 累计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作弊行为论处。 第二十六条 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应当场指出,并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连同试卷和物证在考试结束后及时报送教务处进行处分。 第七章 考试小结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要对考试、评分进行小结,分析、归纳考试总体情况,分析学生在答卷中普遍出现的错误原因,分析考试整体成绩是否呈正态分布,如果有明显畸形,应深入分析现象的出现原因,防止试题偏难或偏易,并从中改进教学措施,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八条 课程的试卷分析应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保存,一份交教务处保存。凡有两班以上(含两班)统一命题的课程,教研室应在各班级试卷分析的基础上,对该门课程进行统一分析,结果交教务处。 第八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为了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场工作顺利进行,监考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监考人员在开考前二十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考试试卷。 2、监考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 (1)安排考场学生座位,必要时有权临时调动考生座位; (2)清点考生缺席情况并作记录; (3)试卷分发后,要求学生在答题前必须在考卷上按规定位置写班级、姓名和学号; 3、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监考纪律,中途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场内不准吸烟、看书(报)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4、监考人员要认真处理学生的违纪和作弊行为,若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要立即没收考卷及作弊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将违纪事实填写在“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将考卷违纪证据一起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处理。 5、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要提醒考生,考试时间终了,应立即收齐试卷,不得为迟到考生延长考试时间。并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连同试卷一并送交教务处。 6、主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应在相应的考室巡视,遇有学生对考题不清楚提出询问时,予以解释答复。主考人员在考试期间不能随意离开考场。 |